(原标题:中伟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3日下午2:30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1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9:15至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所持股份总数498,676,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7357%。 (二)网络投票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45人,共计持有公司20,809,64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424%。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合并表决结果为:同意519,025,59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429,728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弃权30,56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373,592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07%;反对429,728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26%;弃权30,56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