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会议召集与召开
- 2024年11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2024年11月26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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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3日上午9:00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15号一致药业大厦5楼会议室召开,同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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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5人,代表股份334,414,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0.0854%。
-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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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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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 会议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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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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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表决情况:与会全体股东334,414,142股,同意334,078,752股(99.8997%),反对272,870股(0.0816%),弃权62,520股(0.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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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表决情况:与会全体股东334,414,142股,同意334,065,082股(99.8956%),反对236,640股(0.0708%),弃权112,420股(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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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