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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汽饰: 江苏常熟汽饰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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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常熟汽饰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江苏省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兼任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公众号、上证e互动、网络媒体、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孙)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例规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公司相关部门、子(孙)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致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各部门、子(孙)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二)舆情工作监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立即参与舆情信息的调查,判断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并及时向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相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江苏省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小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和督促实施危机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子(孙)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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