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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凌微: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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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4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4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 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4. 2024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 2024年12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4年12月12日。 2.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为105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1.20万股,首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为41.00万份。 3.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为每股13.92元。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四、结论意见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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