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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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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宏大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00%股份的交易。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交易涉及各方的主体资格、内容及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广东宏大、交易对方和标的公司的保证。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广东宏大、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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