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12月12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结合依法治企建设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外部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七条:公司证券业务管理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下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第十三条:证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证券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 -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业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档案保存 -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决议、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年度报告工作 -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要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 第三十一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三十四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