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第八条:修订后增加了“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和“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内容。
第二十条:修订后将“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改为“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并在董事会主要职责中增加了“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的赠与或受赠资产及对外捐赠”、“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实施落实公司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方案”、“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定期听取工作报告”、“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决定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不超过 50%的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决定公司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决定董事会授权决策制度和方案”。
第二十一条:修订后将各项权限的上限改为“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第二十五条:修订后增加了“及时向董事会传达中央精神、国资监管及证券监管政策,通报有关方面监督检查所指出的需要董事会推动落实的工作,督促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 1 次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共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确定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次数、会议时间等,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授权方案”、“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签署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责任书等文件”、“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并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者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报告年度工作”。
第二十八条:修订后增加了“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并将专门委员会成员要求改为“外部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原则上应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
第三十一条:修订后将审计委员会成员要求改为“5 名外部董事组成,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三十二条:修订后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要求改为“5 名外部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第三十三条:新增了“设置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负责研究、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等相关事项。委员会由 5 名成员组成,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修订后将“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改为“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九条:修订后将“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改为“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五十二条:修订后将“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改为“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十六条:修订后将“董事会会议应有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改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八条:修订后将“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议案,应在审议前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改为“需要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议案,应在董事会审议前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第五十九条:修订后将“应当由与会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改为“应当由与会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六十六条:修订后将“1/2 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改为“过半数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