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年 12月 12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修订本规则。 - 第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力。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特定情形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与授权 - 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多项职权,包括决定公司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等。
第三章 股东会的形式和地点 - 第七条: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八条: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形下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 第九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 第十三条:股东会通知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会议期限等内容。 -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二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二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六章 股东会的提案 -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提案应符合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 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章 股东会的出席 - 第三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 第四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是否具有表决权、对每一审议事项的投票指示等内容。
第九章 股东会的表决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 第五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章 股东会的决议与公告 - 第六十六条:普通决议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等。 - 第六十七条:特别决议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包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 - 第七十条:股东会决议内容涉及否决提案的,必须在股东会结束后的次日或者次一交易日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十一章 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人员、提案审议经过、表决结果等。 - 第八十条: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八十四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