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 12月 12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外部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特定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 第十一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包括:(一)研究公司需求情况;(二)广泛搜寻人选;(三)搜集初选人资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同意;(五)资格审查;(六)提出建议和相关材料;(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或由过半数委员推举其他委员主持。 -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 -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档案保存 -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决议、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