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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信息: 2024-048 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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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4-048 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32 证券简称:启明信息 公告编号:2024-048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概述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2024年度个别关联方相关项目发生变化,现将2024年度关联交易额度进行调整。关联董事张志刚先生、邓为工先生、欧爱民先生、杜峥平先生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5人表决并一致通过了该议案。

(二)调整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方 | 全年交易额 | 调整至 | 年初预计 | 本次增加 | 本次减少 | 截至披露日实际发生额 | 上年实际发生 | 上年实际发生占同类业务比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13,000.00 | 12,000.00 | -1,000.00 | - | 1,068.10 | 5.66 | 0.00% | |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 10,000.00 | 22,000.00 | 12,000.00 | 5,580.03 | 10,952.57 | 8.81% | |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 吉林省净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0 | - | -5,000.00 | - | - | - | | 合计 | - | 28,000.00 | 23,000.00 | 17,000.00 | 12,000.00 | 6,648.13 | 10,958.23 | 8.81% |

2、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截至披露日,公司与关联方累计发生关联销售金额50,688.27万元,累计发生关联采购金额373.90万元,未超出年初预计发生的全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额。本次未调整预计额度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仍按照年初预计发生额度执行,本事项将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关联方介绍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 单位全称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地址 | 主营业务 | 与本公司关系 | | --- | --- | --- | --- | --- | --- |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邱现东 | 3,540,000.00 | 长春东风大街2483号 | 汽车及汽车配件、小轿车及小轿车配件、旅游车及旅游车配件、汽车修理、动能输出、机械加工、建筑一级等。 | 实际控制人 | | 一汽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张志刚 | 510,000.00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 |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信息技术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汽车销售;汽车租赁;二手车经纪;文化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兼零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品牌策划、推广;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劳务服务;公路旅客运输;停车场管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研发、安装。 | 控股股东 |

2、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 关联方名称 | 与本公司的关系 | | --- | --- | |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红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富华生态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物流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铸造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无锡泽根弹簧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海南热带汽车试验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天津一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北京)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红旗(北京)特种产品展示及保障服务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智行科技(长春)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富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信达一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弗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中汽创智科技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摩斯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长春一汽综合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华梦科技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保洁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长春一汽鞍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苏州挚途科技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长春一汽普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长春一汽联合压铸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长春一汽天奇工艺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佛山迪一元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长春一汽延锋伟世通电子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长春智行智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吉旅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鱼快创领智能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 同一最终控制方 | | 一汽解放赋界(天津)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 最终控制方之子公司之联合营企业 | | 长春一汽宝友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 最终控制方之子公司之联合营企业 | | 长春一汽实业索迪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最终控制方之子公司之联合营企业 | | 长春一汽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最终控制方之子公司之联合营企业 | | 红旗智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最终控制方之子公司之联合营企业 | | 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最终控制方之子公司之联合营企业 | | 长春红旗国际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最终控制方之子公司之联合营企业 | | 长春一汽富晟集团有限公司 | 最终控制方之子公司之联合营企业 | | 长春焦点联合压铸有限公司 | 最终控制方之子公司之联合营企业 | |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 最终控制方之子公司之联合营企业 | | 同方环球(天津)物流有限公司 | 最终控制方之子公司之联合营企业 | | 吉林省净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 | 董事、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 关键管理人员 |

3、关联人履约能力分析 以上关联人在与本公司具有长期的协作关系,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形成本公司的坏帐损失。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遵循《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规范》规定的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定价。公司各项关联交易的价格均根据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综合考虑工作量、工作地点、实施难易度、整体客户关系及后续合作机会等因素确定交易价格。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目的 公司作为汽车业IT企业,中国一汽及其下属子公司是本公司重要的客户,稳固并扩大在上述客户的市场份额,有利于发挥业务协同效应。通过与中国一汽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战略合作在某种程度上将提高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形成协同发展、互相促进、资源共享的良性互动,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同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吉林省净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是长春市净月区国资委设立的国有企业,致力于辅助政府城市智慧化、精细化管理的服务商和解决方案的提供商,从事政府数据、新型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数据交易业务运营、大数据服务等,是区属智慧科技平台,其核心业务同属本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公司依据自身实力和优势,以市场化标准,在IDC服务、超算服务、集成服务、软件服务、安全服务、信创服务和大数据业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占有率。

(2)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而产生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交易行为是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平合理地进行,通过公允、合理协商的方式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专心致力于主营业务的研发生产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上述关联交易系本公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且遵循了公允的市场价格,不存在侵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情形。

五、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在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前,已召开2024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中正常合理的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是根据实际经营安排及客户回款要求进行的必要调整和补充,交易的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将回避表决。一致同意《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志刚、邓为工、欧爱民、杜峥平回避表决,其他5名非关联董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3、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会议决议 4、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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