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1.0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质量,维护股东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1.3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2.0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2.1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资格: 2.1.1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执业资格; 2.1.2 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2.1.3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1.4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2.1.5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2.1.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0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3.1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1.1 审计委员会; 3.1.2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1.3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3.1.4 过半数独立董事; 3.1.5 监事会。 3.2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3.3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3.3.1 审计风控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3.3.2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资料,审计风控部初审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3.3.3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3.4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3.5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3.6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不得转包或分包。 3.7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等因素调整。 3.8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年。 3.8.1 公司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服务履约质量进行评价,确定下一年度聘用安排。 3.9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3.10 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3.11 选聘合同中应设置信息安全保护条款,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4.0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4.1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4.1.1 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4.1.2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1.3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4.1.4 泄露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4.1.5 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4.1.6 不再符合本制度第2.0规定的条件; 4.1.7 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 4.2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4.3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5.0 监督及信息披露 5.1 审计委员会应对以下情形保持高度关注: 5.1.1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5.1.2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5.1.3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5.1.4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5.1.5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5.1.6 项目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5.2 公司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5.2 公司每年应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6.0 附则 6.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旧版《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作废。 6.3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