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37、200037; 证券简称:深南电 A、深南电 B; 公告编号:2024-073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12月 12日(星期四)下午 14:30时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月 12日上午 9:15-9:25时、9:30-11:30时、下午 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月 12日上午 9:15时至下午 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十七楼公司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24年 12月 6日
(四)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孔国梁董事长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出席会议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4人,代表股份 232,816,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248%。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07人,代表股份 139,985,5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240%;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人,代表股份 92,830,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008%。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人,代表股份 230,896,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064%。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38,773,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22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92,123,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835%。
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09人,代表股份 1,919,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5%。 其中:内资股股东 204人,代表股份 1,21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1%;外资股股东 5人,代表股份 707,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11人,代表股份 1,919,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5%。
(九)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股份同意(股)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 232,816,101 231,959,502 99.6321% 811,899 0.3487% 44,700 0.0192% 其中:A股股东 139,985,554 139,829,454 99.8885% 111,400 0.0796% 44,700 0.0319% B股股东 92,830,547 92,130,048 99.2454% 700,499 0.7546% 0 0.0000% 中小股东 1,919,899 1,063,300 55.3831% 811,899 42.2886% 44,700 2.3282%
(二) 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股份同意(股)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 232,816,101 231,929,102 99.6190% 845,799 0.3633% 41,200 0.0177% 其中:A股股东 139,985,554 139,799,054 99.8668% 145,300 0.1038% 41,200 0.0294% B股股东 92,830,547 92,130,048 99.2454% 700,499 0.7546% 0 0.0000% 中小股东 1,919,899 1,032,900 53.7997% 845,799 44.0543% 41,200 2.14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建惠、邓叶行健 (三)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