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案号:06G20240202-00003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5日召开并作出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1月 26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5号)。 3.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12日(星期四)下午 14:30在深圳市华侨城汉唐大厦 17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人,代表股份 230,896,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064%。 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09人,代表股份 1,919,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5%。 3. 通过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11人,代表股份 1,919,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5%。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投票时,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3.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汇总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并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 审议《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关于聘请 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