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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新股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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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3.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4.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惠州新材料产业园新材二路8号博科生产管理楼503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先念主持。
  6.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7.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8.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4,591,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654%。
  1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3,29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275%。
  1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95,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9%。
  12.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95,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9%。
  13.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14.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5.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16.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 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决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4,508,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5%;反对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0%;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改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4,520,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2%;反对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50%;弃权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17. 结论意见

  1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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