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拱东医疗: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964号
致: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拱东医疗”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拱东医疗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拱东医疗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拱东医疗系2017年10月26日由原浙江拱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05号)核准,公司股票于2020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拱东医疗”,股票代码为“605369”。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4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已履行的程序 (1) 2024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2024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4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4) 公司已聘请本所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2、尚待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的规定,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公司书面确认,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意见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五、结论意见 1、拱东医疗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