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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奥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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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受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國泰集成電路發展有限公司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帝奥微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

2024年10月8日,中信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查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企业人员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核查结果显示:

  1.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其作出的承诺。
  3. 非帝奥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况。
  4. 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5. 为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6. 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7. 國泰集成電路發展有限公司

  8. 为合法存续的外资主体,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其作出的承诺。
  9. 非帝奥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况。
  10. 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11. 为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12. 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中信证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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