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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2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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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2月))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1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能源行业提供创新技术和服务。 第12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数字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等。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3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14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第16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29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96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63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172条 本章程第96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186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度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189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199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以专人送出; - 以邮件方式送出; - 以公告方式进行; - 以传真方式进行;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207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第212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同比例减少股份,具体减资方案以公司股东会届时审议通过的方案为准。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2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234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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