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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集团: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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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1.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持有邦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道科技或标的资产)90%股权,本次拟收购邦道科技剩余10%股权。
  2. 邦道科技注册资本由股东分期缴纳,约定剩余出资时间为邦道科技设立后十年内,交易对方无锡朴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朴元)和上市公司均存在同比例未实缴的情形;无锡朴元首期出资500万元已于2015年12月实缴,其余500万元出资尚未缴纳;交易各方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承担对未实缴出资部分的出资义务。
  3. 无锡朴元系邦道科技的员工持股平台,各合伙人出资额1,000万元,公开信息显示无锡朴元的合伙份额存在未实缴情形。
  4. 原执行事务合伙人翁朝伟在无锡朴元的出资金额为623.60万元,占无锡朴元出资份额的比例为62.36%,自无锡朴元设立以来,翁朝伟多次受让标的资产离职员工份额以及将部分出资份额转让给标的资产员工。

补充披露: 1. 本次交易作价已考虑标的资产股东认缴但未实缴出资情况,交易对方未实缴出资不会摊薄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并结合同类案例进一步披露相关安排的合理性。 2.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无锡朴元剩余500万元出资份额的缴纳时限(即2025年12月31日)尚未届至,不存在无锡朴元合伙人应当实缴但未实缴出资份额的情形,并且无锡朴元合伙人实缴出资份额占认缴出资份额的比例均为50%。 3. 翁朝伟对标的公司的设立、发展和壮大均具有重要贡献,在邦道科技设立时系相关业务的领军人员和团队核心,因此其认缴的无锡朴元出资份额高于其他合伙人具有合理性;其作为时任无锡朴元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基于任职期限及职务、对邦道科技经营贡献等综合确定的新合伙人转让无锡朴元出资份额,以及受让因个人原因离职退伙的合伙人持有的无锡朴元出资份额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具有合理性;其向无锡朴元实缴出资的资金来源均为个人合法所有资金,其持有的无锡朴元出资份额不存在代持情形。 4. 翁朝伟分别于2016年1月和2017年2月共计两次将其自身持有的无锡朴元份额转让给邦道科技员工,转让价格公允,其中2016年1月5日的转让不构成股份支付,2017年2月17日的转让构成股份支付,相关股份支付以换取员工未来工作服务为目的,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才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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