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补充披露: 1. 本次交易作价已考虑标的资产股东认缴但未实缴出资情况,交易对方未实缴出资不会摊薄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并结合同类案例进一步披露相关安排的合理性。 2.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无锡朴元剩余500万元出资份额的缴纳时限(即2025年12月31日)尚未届至,不存在无锡朴元合伙人应当实缴但未实缴出资份额的情形,并且无锡朴元合伙人实缴出资份额占认缴出资份额的比例均为50%。 3. 翁朝伟对标的公司的设立、发展和壮大均具有重要贡献,在邦道科技设立时系相关业务的领军人员和团队核心,因此其认缴的无锡朴元出资份额高于其他合伙人具有合理性;其作为时任无锡朴元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基于任职期限及职务、对邦道科技经营贡献等综合确定的新合伙人转让无锡朴元出资份额,以及受让因个人原因离职退伙的合伙人持有的无锡朴元出资份额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具有合理性;其向无锡朴元实缴出资的资金来源均为个人合法所有资金,其持有的无锡朴元出资份额不存在代持情形。 4. 翁朝伟分别于2016年1月和2017年2月共计两次将其自身持有的无锡朴元份额转让给邦道科技员工,转让价格公允,其中2016年1月5日的转让不构成股份支付,2017年2月17日的转让构成股份支付,相关股份支付以换取员工未来工作服务为目的,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才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