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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和美康: 嘉和美康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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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嘉和美康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证券代码:688246 证券简称:嘉和美康 公告编号:2024-054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参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美康”或“公司”)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的股东为弘云久康数据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云久康”或“出让方”); ● 出让方拟转让股份的总数为 1,788,421股,占嘉和美康总股本的比例为1.30%; ● 本次询价转让为非公开转让,不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 ●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一、拟参与转让的股东情况 (一)出让方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截至 2024年 12月 9日,出让方所持首发前股份的数量、占嘉和美康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1 弘云久康 11,650,207 8.47%

(二)关于出让方是否为嘉和美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弘云久康为嘉和美康持股超过嘉和美康 5%以上股份的股东,并非嘉和美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出让方关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的声明 出让方声明,出让方所持股份已经解除限售,权属清晰。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出让方启动、实施及参与本次询价转让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六条规定的窗口期相关限制。出让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让方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四)出让方关于有足额首发前股份可供转让,并严格履行有关义务的承诺 出让方承诺有足额首发前股份可供转让,并严格履行有关义务。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股份的数量为 1,788,421股,占嘉和美康总股本的比例为 1.30%,转让原因为自身资金需求。 序号 拟转让股东名称 拟转让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占所持股份的比例 转让原因 1 弘云久康 1,788,421 1.30% 15.35% 自身资金需求

(二)本次转让价格下限确定依据以及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与方式 出让方与中金公司综合考虑出让方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4年 12月 9日,含当日)前 20个交易日嘉和美康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询价申购的报价结束后,中金公司将对有效申购进行累计统计,依次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的证券公司为中金公司

(四)参与转让的投资者条件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包括: 1、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2、除前款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经营风险、控制权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 (一)嘉和美康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二节规定的应当披露的经营风险; (二)本次询价转让不存在可能导致嘉和美康控制权变更的情形; (三)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询价转让计划实施存在因出让方在《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披露后出现突然情况导致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而影响本次询价转让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中止实施的风险。

五、附件 (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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