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准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4第 280号
-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 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 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 2024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 2024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 2024年10月18日,公司公告了《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 2024年10月28日,公司公告了《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2024年11月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 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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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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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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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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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 2024年11月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 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12月9日为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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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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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 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8.8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05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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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8.8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05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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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