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特制定本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其投票权数全部或分散投向候选人。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的候选人选入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监事选举是否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出席股东投票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按以下情形处理: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需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不超过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指出后,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选票作废,视为弃权。
如果选票上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本公司累积投票制仅对同意票采取累积,表决票上不设计反对票、弃权票。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为: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监事。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全部当选将导致总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符合规定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投票前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和当选原则。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按本制度规定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修改时,亦由董事会制订并由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