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规范目的: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均需遵守本规范。
独立性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控制权使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资产完整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与公司共用生产系统、业务体系、商标、专利等,或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等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人员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财务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控制公司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等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机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等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业务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竞争,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信息,并在特定情况下书面通知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获取未披露信息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股东信息提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股份买卖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份买卖限制。
控制权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的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承诺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规范生效与解释: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