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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 鸿路钢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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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鸿路钢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天律意 2024第 03033号致: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孙静律师、陈昕媛律师出席见证于 2024年 12月 9日召开的鸿路钢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年 11月 21日,鸿路钢构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4年 12月 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 2024年 11月 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4年 12月 9日下午 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开发区鸿路钢构 B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万胜平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3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 12月 4日)合计持有股份352,880,3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14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57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 12月4日)合计持有股份 49,840,2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23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 2025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97.28亿元的议案》; 2、《关于 2025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3、《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投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4年12月 9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的任意时间;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9日上午 9:15至 2024年 12月 9日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参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97.28亿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2,450,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9%;反对 244,4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弃权 26,0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1,591,5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97%;反对 1,098,3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7%;弃权 30,655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8,608,4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632%;反对 1,098,3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7%;弃权 30,6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2,452,9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反对 243,0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4%;弃权 24605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9,196,6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50%;反对 2,907,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9%;弃权 616,6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鸿路钢构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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