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天创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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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天创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致: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年 12月 9日在公司行政办公楼三楼三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天创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现场会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 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人、会议通知 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年 12月 2日(即债权登记日)的全体债券持有人名册、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和相关债券持有人的授权委托书等相 关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 代理人共 5名,于债权登记日合计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共计 74,700张,占有表决 权的未偿还债券总数的 11.2123%。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的计票人、监票人由债券持有人担任。经统计投票表决结果,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审议情况如下: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募 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