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1、2024年 2月 2日,公司收到债权人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书,申请人因公司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材料。2024年 2月 5日,公司收到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同意预重整通知书及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漳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4年 11月 5日,公司收到漳州中院送达的(2024)闽 06破申 59号《民事裁定书》和(2024)闽 06破 107号《决定书》,漳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2024年 11月 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出资人组会议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3、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9日(星期一)上午 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2月 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具体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出席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名,代表股份 389,464,0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751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592名,代表股份 17,094,9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643%。上述现场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59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06,558,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162%。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公司破产管理人代表现场参加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见证本次出资人组会议。
6、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该议案经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