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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瑞医药: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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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 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公司年度报告等。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等。

第六章 附则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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