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海春天《公司章程》(2024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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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经青海省人民政府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以青股审(1998)第004号文批准,由青海第一毛纺厂、西宁市大什字百货商店、上海振鲁实业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集体工业物资供销处共同发起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6300001201060。
第三条 公司于二○○一年三月九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万股,并于二○○一年五月八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QINGHAI SPRING MEDICINAL RESOURCES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二路 12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7,060,741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并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利用青藏高原独特的生物资源,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造福人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创造社会及经济价值。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青藏高原天然优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生产、销售及咨询服务;中藏药原材料收购、加工、销售;生物资源开发、利用;中药饮片(直接口服饮片,净制、切制)生产;矿产品加工、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实业投资及开发;药品的销售,保健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化妆品的销售,预包装食品(酒、冷藏冷冻食品)兼散装食品的销售;经营国家禁止和指定公司经营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经营进出口代理业务;设备租赁、房屋租赁;装修装饰材料销售。(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1000万股。发起设立时,发起人青海第一毛纺厂以净资产认购 6758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1.44%,根据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青国资字第(1998)152号文对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做出的批复,青海第一毛纺厂投入股份公司资产所折上述股份被设置为国有法人股,股权持有人为青海第一毛纺厂的资产所有者西宁市国新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西宁市大什字百货商店认购 586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33%,股权持有人为西宁市大什字百货商店;发起人上海振鲁实业有限公司认购 78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0.70%,股权持有人为上海振鲁实业有限公司;发起人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55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0.50%,股权持有人为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青海省集体工业物资供销处认购 23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0.21%,股权持有人为青海省集体工业物资供销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87,060,741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