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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源股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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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 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4A0596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开发布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9日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万兴路7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罗爱平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9:15-15:00。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22人,代表股份154,567,46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783%。

本次会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 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 《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3. 《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4. 《关于2025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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