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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丰: 北京市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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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召集、召开程序
  2. 2024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 2024年11月22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 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9日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乙10号院1号楼众秀大厦第19层会议室召开。
  6.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7. 出席人员资格

  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4人,代表股份61,078,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085%。
  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4人,代表股份61,078,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085%。
  10. 中小股东363人,代表股份5,898,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9%。
  11. 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12.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4. 《关于公司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同意60,188,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27%;反对677,600股,占1.1094%;弃权212,500股,占0.3479%。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08,420股,占84.9098%;反对677,600股,占11.4876%;弃权212,500股,占3.6026%。
    • 表决结果:通过。
  15. 结论意见

  1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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