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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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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12月9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焦云、焦强、李清涛、秦怀、常万昌、刘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号)。主要内容如下:

  1. 2022年在建工程减值测试资产组变更未提供合理性依据:2022年公司将宝泰隆一矿、二矿、三矿与30万吨稳定轻烃项目在建工程相关的资产认定为一个资产组,但未提供合理性依据,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的规定。

  2. 重大诉讼进展未及时披露:2023年7月3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龙煤天泰与赛鼎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迟至2023年8月15日才披露。龙煤天泰于2023年8月18日提起上诉,2024年1月5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公司迟至2024年4月27日才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 2023年年报中前五大供应商信息披露不准确:2023年年报编制工作不审慎,未准确统计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数据,对第四、第五大供应商的认定及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宝泰隆时任董事长焦云、董事长焦强、时任总裁李清涛、总裁秦怀、财务总监常万昌、董事会秘书刘欣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全体董监高应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整改报告将及时上报黑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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