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光明肉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73 证券简称:光明肉业 公告编号:2024-057
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2月 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济宁路 18号光明肉业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46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389,694,54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1.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俊龙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人,出席 4人,独立董事黄继章、郭林、洪亮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何茹出席会议;财务总监郑炜峰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86,862,332 99.2732 2,625,910 0.6738 206,300 0.0530
2、议案名称: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5,585,295 72.4187 9,388,373 26.5736 356,000 1.0077
3、议案名称:关于按持股比例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9,833,495 84.4432 5,286,773 14.9641 209,400 0.5927
4、议案名称:关于银蕨农场有限公司 2025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86,389,332 99.1518 3,005,810 0.7713 299,400 0.0769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2,497,458 91.9835 2,625,910 7.4326 206,300 0.5839 2 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5,585,295 72.4187 9,388,373 26.5736 356,000 1.0077 3 关于按持股比例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9,833,495 84.4432 5,286,773 14.9641 209,400 0.5927 4 关于银蕨农场有限公司 2025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32,024,458 90.6447 3,005,810 8.5079 299,400 0.8474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按持股比例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银蕨农场有限公司2025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等四项非累积投票议案; 2、《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按持股比例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为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为 298,386,000股;实际控制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为 55,978,874股; 3、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晓峰、胡童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