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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永泰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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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永泰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永泰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夫、金萍夫妇共同控制的永泰投资。永泰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夫先生、金萍女士实际控制的企业。本次发行完成后,永泰投资和陈永夫先生共同成为永泰运股东。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陈永夫先生、永泰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3. 本次发行前,陈永夫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2,000,000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0%,永泰秦唐持有公司6,550,000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金萍女士通过控制永泰秦唐持有公司6.45%的表决权。陈永夫先生及金萍女士合计控制公司的表决权数为37.95%。

  4.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次发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永泰投资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的前提下,永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5. 2024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6. 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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