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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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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陈永夫、金萍回避表决。

“宁波永泰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泰投资”,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夫、金萍夫妇控制的合伙企业)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不超过21,598,272股股份(含本数)。本次发行前,陈永夫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2,000,000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0%(扣除截至2024年11月14日公司已经回购的2,270,700股股份,下同),宁波永泰秦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泰秦唐”)持有公司6,550,000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金萍女士通过控制永泰秦唐持有公司6.45%的表决权。陈永夫先生及金萍女士合计控制公司的表决权数为37.95%。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21,598,272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陈永夫和金萍夫妇将合计持有公司48.82%的表决权。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之“(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永泰投资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情形除外),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永泰投资及一致行动人可免于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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