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至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至 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提升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至 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1.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2.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4年至 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用年度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红,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 1. 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东违规资金占用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本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调整机制、实施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2.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 3.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6.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7.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8.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9.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利润分配政策。 1. 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监事会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4.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三)利润分配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其他事项 1.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