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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纳药厂: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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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华纳药厂系由湖南华纳大药厂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取得长沙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2021年7月13日,华纳药厂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交所上市。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之情形,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024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激励计划(草案)》共分为十五章,分别为:“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董事,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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