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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信科技: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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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确定并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等。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执行。 -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由总经理提出,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 如关联自然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的,其与公司的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 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或低于3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执行。 - 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1%以下的,由总经理提出,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 成交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 - 对于以前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 对于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 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公布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关联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股东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的关联交易,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或提前终止的,应经原批准机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并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涉及本制度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董事会表决情况、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合理的构成价格等原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低于”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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