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孚时尚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孚时尚”或“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自愿参与原则 (三)风险自担原则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三)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因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规模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权益处置和分配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处置和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质押、担保、偿还债务。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或拟提前终止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实际控制权变更若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实际控制权变更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账户所持资产已全部变现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处置 (一)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持有人出现以下情形,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原始出资金额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让人,持有份额转让后单个持有人持有对应标的股票数量不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或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二)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公司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