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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震元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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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震元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1月1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4日下午15:00在公司331会议室(绍兴市延安东路558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海明先生主持。
  5.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047,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5491%。
  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持有公司股份85,161,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4879%。
  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86,8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12%。
  10.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8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57,3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911%。

  1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 审议《关于修订<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3. 审议《关于增补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4.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5. 《关于修订<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89,042,060股,占96.7345%;反对2,935,300股,占3.1889%;弃权70,500股,占0.0766%。本议案通过。
  16. 《关于增补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娄钰华:同意87,863,660股,占95.4543%;反对4,083,300股,占4.4361%;弃权100,900股,占0.1096%。本议案通过。
    • 钱占一:同意87,866,160股,占95.4570%;反对4,079,800股,占4.4323%;弃权101,900股,占0.1107%。本议案通过。
  17. 结论意见

  1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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