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龙迅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2名,并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行使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等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