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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永悦: 永悦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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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永悦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ST永悦 公告编号:2024-102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先生于 2024年 4月 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4011号)。因其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翔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2024年 12月 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苏证监罚字20241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一) 内幕信息一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永悦科技及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河南开展无人机业务并签订相关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公司订立重要合同”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23年 5月 31日至 8月 28日。陈翔作为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年 5月 31日。

(二) 内幕信息二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年 9月 18日,永悦科技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披露了《销售合同》解除及双方合作终止等情况。永悦智能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 3亿元《销售合同》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重大合同解除事项属于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该进展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23年 9月 11日至 9月 18日。陈翔作为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年9月 11日。

二、陈翔的违法事实

(一) 陈翔涉嫌泄露内幕信息一 陈翔于 2023年 5月认识了李某。2023年 5月至 6月,李某经常与陈翔联系并到访永悦智能工厂,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及商业模式。不晚于 6月 14日,陈翔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一。6月 23日,陈翔再次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一。

(二) 陈翔涉嫌泄露内幕信息二 9月 13日上午 12时 57分左右,陈翔在通话中向付某言泄露内幕信息二。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微信记录、通讯记录、相关合同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陈翔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陈翔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针对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陈翔处以 4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主体为陈翔先生及其相关人员,与公司无关,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直接影响,且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第 9.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2、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为中国证监会对陈翔先生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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