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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瓷电子: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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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2024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4日下午14:30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21号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0名,代表股份355,365.032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8.785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 选举赵瑞华先生、李永乐先生、梁向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选举吴文刚先生、吴武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3)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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