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4日14:30在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阳岐村新舟路66号福建长恒食品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5人,均为截至2024年11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33,829,2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076%,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9,35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916%。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0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7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0%。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0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7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并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33,228,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11%;反对283,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2%;弃权316,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73,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723%;反对283,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68%;弃权316,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08%。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