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接受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2024年11月20日,公司发布《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因工作安排等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4年12月03日召开,原股权登记日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03日9:3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工业园C区金山路377号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张旦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所采取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20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73,648,806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3,648,806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657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是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以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已公告审议事项一致。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股东提出取消部分议案和增加临时提案已依法提前公告,本次审议议案与已公告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已公告议案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三次会议和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和《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以下议案均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除议案8外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回避表决)。
议案1至议案23的具体表决结果详见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