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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捷股份: 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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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239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4年 4月 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号)。公司于 2024年 5月 16日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012024PK(CS)22),对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中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 54,6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近日,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512XY241118T00002709),对上海恩捷全资子公司苏州捷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向招行苏州分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 2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近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 ZHHT24000021145001号),对上海恩捷全资子公司江西省通瑞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 2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位:如无特殊说明,为人民币万元

| 被担保人 | 担保权人 | 主债权额度 | 担保额度 | 担保合同内容 | | --- | --- | --- | --- | --- | | 上海恩捷 | 中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 54,600.00 | 54,600.00 | 1、担保人:公司。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4、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 苏州捷力 | 招行苏州分行 | 20,000.00 | 20,000.00 | 1、担保人:公司。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3、担保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担保责任范围;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4、担保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 | 江西通瑞 | 民生银行宜春分行 | 20,000.00 | 20,000.00 | 1、担保人:公司。2、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3、担保范围: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4、担保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间经审批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6,000,3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22.84%;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实际签署有效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4,207,804.6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56.27%。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向招行苏州分行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3、公司与民生银行宜春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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