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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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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完善公司治理,保证《公司章程》与上位法有效衔接,落实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规范董事会职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1. 第一条:为维护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4. 第三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6. 第三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7. 第四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8.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9. 第四十六条:股东依据前条规定提出查阅或复制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10.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1.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12.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3.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14.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监事辞职的规定,比照本章程第六章第一节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

  15.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16.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17.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包括:......(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监事会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经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8.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9.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0.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1. 第二百一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的工商登记手续及相关事宜。特此公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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