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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材料: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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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3日 14时 30分在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 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鹰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 12月 3日公司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4,274,0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336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26,6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857%。

  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 84,932,0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3%;反对 48,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弃权 19,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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