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12月2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2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彭骞先生因工作出差原因不能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沈亚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6日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 其他相关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51人,代表股份合计124,689,4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4752%。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法务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人,所代表股份共计94,839,1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5885%。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 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4人,代表股份29,850,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866%。 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448人,代表股份29,853,5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8878%。其中现场出席4人,代表股份3,300股;通过网络投票444人,代表股份29,850,285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普通决议案:《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投票情况 所持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中小股东 单独计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比例 同意 124,636,876 99.9578% 29,800,985 99.8238% 反对 38,600 0.0310% 38,600 0.1293% 弃权 14,000 0.0112% 14,000 0.0469%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