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4年12月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6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4年12月2日下午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工业园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高福忠先生主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4,986,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943%。 2. 通过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6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96,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3%。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16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312,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12%。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15,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9%;通过网络投票16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96,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3%。 根据以上,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7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6,083,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886%。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805,4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9%;反对271,9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3%;弃权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34,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8105%;反对271,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7186%;弃权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709%。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