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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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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4-092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常德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聚合顺”),属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常德聚合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000万元。截至 2024年 11月 30日,公司已实际为常德聚合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2,5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3月 28日和 2024年 4月 2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所属 4家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20亿元,其中为常德聚合顺提供的担保不超过 2.5亿元。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及《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年 11月,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为满足常德聚合顺日常经营需求,公司提供 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反担保。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额度(万元)债权人(授信银行)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5,000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经开区支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常德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德路 166号 3、法定代表人:毛新华 4、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研发与销售;通用仓储;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贸易代理及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的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环保、节能的投资(限以自有合法资金(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科目 2023年 12月 31日(经审计) 2024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27,354.05 40,176.81 负债总额 14,829.75 32,649.88 净资产 12,524.30 7,526.93 营业收入 50,488.52 42,638.62 净利润 263.40 1,149.34

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经开区支行 债务人:常德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5,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范围:最高债权数额内债权本金形成的全部债务如借款本金、承兑汇票业务项下的敞口金额、保函项下的金额、信用证项下的金额、债务人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文件项下的所有债务、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应兑付的本金、债券本金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利息、借款利息、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应支付的利息、债券利息等,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因违约而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罚金、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执行/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税费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其他相关合理的费用等。即使全部债务金额超过最高债权本金数额或者相关利息、费用形成的时间在最高额债权确定之后,保证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对超过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如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合司,则主合同项下本金为开证金额与溢装金额之和。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司可以有多份,当不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各有不同时,就每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而言,本合同保证期间为该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保障常德聚合顺日常经营需求所进行的担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自主偿付能力充足,且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常德聚合顺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整体风险可控。通过本次担保,有利于保障子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提升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4年 11月 30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 200,000万元、151,935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16.87%、88.79%,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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