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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通: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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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212号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6日以公告形式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下午15点在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东部工业区,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6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947490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7.4245%。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45978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4%;反对997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弃权514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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